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保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工作基本准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普通电话、手机通话中涉及秘密;
(八)不在公共场合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九)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阅办和存放涉密载体;
(十)不携带涉密载体出入公共场所、探亲、访友;
(十一)不私自销毁、处理涉密载体;
(十二)不通过普通电话、传真、邮政通信、明码电报和无线通信设备传递秘密;
(十三)不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由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下设保密办公室),采取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学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保密工作的总体部署、重大问题的决策等,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院保密工作;
(二)审定学院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
(三)审定学院年度保密工作计划;
(四)指导和监督职能部门的保密工作;
(五)研究处理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定期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各部门与涉密人员定期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处室负责人和涉密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 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涉密文件、电传、资料。
第八条 学院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上级已定密的文件、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二)有保密性质的报刊、电报、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来信、来访笔录;
(三)院党委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议记录、党委民主生活会记录和其他涉及重要问题的会议记录;
(四)考试、考查前的各学科试题及考过并封存的试卷;
(五)各类人事考试前的试题及考过并需要封存的试卷;
(六)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和政审材料,未经公布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党员组织发展计划;
(七)院领导在小范围内的谈话、讲话及讨论的主要问题;
(八)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暂不公开的文件材料;
(九)未公开的招生方案、毕业生分配、推荐方案;
(十)学院财务计划、报表及有关资料;
(十一)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的评议材料、教师业务档案和学生档案;
(十二)学院发展的长远规划、重要教学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
(十三)重要的基建图纸、资料;
(十四)学院节假日保卫工作的安排和布置情况;
(十五)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对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国家秘密,要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确定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密级、保密期限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负责人同意,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密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分别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的机要室直接管理,各部门(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四条 密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向院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携带绝密级必须两人以上;携带密件、密品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十六条 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和清退。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七条 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复印,多份数复印须在复印件上标注流水号,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保密办公室负责全院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有特殊销毁要求的密件,可按照销毁要求,由承办部门按要求销毁。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出售、处理废旧报刊、图书资料应进行严格检查,防止秘密资料遗失。
第十九条 涉密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定期清理,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摄制科研、生产、试验等涉密内容的声像资料,由业务部门提出摄制大纲,经保密办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摄制。摄制完成后的声像资料、图片、照片交由业务部门的资料室或专人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密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部门的要求确定,或由最初使用该密件的部门、单位确定。
第四章 文印室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印室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文印室打印机、复印机和计算机等电子办公用品维修必须登记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文印室所产生的一切废纸不得随意乱扔,必须集中销毁。
第二十六条 文印室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管,严禁U盘交叉使用。文印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或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第二十七条 文印室工作人员复制机密、秘密级载体需经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复印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管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计算机、复印机、装订机及打印机等涉密设备的维修和销毁的保密规定,实行定点维修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 文印室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离岗。对可能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实行脱密期管理并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档案室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档案室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一条 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要做到人走加锁、关窗。
第三十三条 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按规定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后,由两人以上监销。
第三十四条 档案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不得随意乱扔,必须集中销毁。
第三十五条 档案室应加强安全防范,安装监控、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根据不同密级要求,配置电子密码柜、碎纸机、防撬门窗等。
第三十六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离岗。对可能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实行脱密期管理并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六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子通信机、传真机、电传机、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专用网、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三十八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
第四十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部门(系部)领导负责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四十三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七章 宣传报道和会议保密
第四十四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部门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分管院领导和保密办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院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六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生产及其他会议,主办部门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部门会同学院保密办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
第四十八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
第八章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涉密存储介质是指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
第五十条 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存储介质,定期检查并掌握其使用情况。
第五十一条 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保密办公室应加强对涉密存储介质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泄密隐患。
第五十三条 收发涉密存储介质时,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根据用途,在显眼的位置做出密级标识。
第五十四条 涉密存储介质不能与非涉密存储介质混杂使用。
第五十五条 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擅自转借(让)他人、挪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 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在符合保密环境的场所进行。
第五十七条 复制涉密信息要经领导审批,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五十八条 涉密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第五十九条 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损坏须填写《涉密存储介质维修、损坏申请表》。
第六十条 报废后的涉密存储介质应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回收或销毁。
第九章 涉密载体管理
第六十一条 涉密载体是以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
第六十二条 传递涉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六十三条 外来文应及时编号登记,转发亲启件和特殊件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第六十四条 对发文的底稿、数量、发往单位、部门要认真核对,能从机要渠道发出的一律走机要通信。
第六十五条 机要保密人员接收、传递密品、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准时。
第六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柜中。
第六十七条 涉密处室须建立涉密载体台账,登记本处室的国家秘密载体,并对变更、归档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 每学期保密办公室应清查和核对各处室留存涉密载体保管及使用情况,对不需留存的涉密载体登记并进行回收。
第六十九条 涉密载体须交由保密办公室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不准擅自将涉密载体放入碎纸机等设备进行自行销毁。
第七十条 需携带涉密载体出差须履行审批手续,填报《涉密载体携带出差审批表》。
第七十一条 携带涉密载体出差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两人以上同行要明确主次责任。
第七十二条 禁止将涉密文件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阅办。禁止携带涉密文件外出旅游、探亲访友、参加外事等活动。
第十章 奖 惩
第七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人员,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十四条 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必须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保密办,查无结果的,根据密件、密品的密级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追责。
第七十五条 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将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个人或部门,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个人或部门,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若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