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
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推进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动员组织师生员工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学院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党外公开。
第三条 学院党务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营造有利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坚持发扬民主。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调动全院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师生员工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分类实施,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的衔接联动、协调运转,积极稳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学院党务工作实际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公开内容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多样、便捷,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确保公开内容和范围不随意扩大缩小,公开程序和方式不随意突破和变通,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党务公开相关制度,审定学院党务公开工作方案和重要事项,组织指导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
组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专职党委副书记
成员:党政办公室、组织统战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团委)、工会办公室、保卫工作部等党群部门负责人及各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学院党务公开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党群部门负责人和各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为本级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学院党员、群众关注的党内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应公开。
第七条 学院党委和各党总支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建立党务公开目录,其主要内容有:
(一)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学院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
(二)思想建设情况。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主题教育安排及实施情况;组织生活会相关情况。
(三)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换届选举情况,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等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员权利保障等。
(四)党内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党组织的议事规则及执行情况;党内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及落实情况;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制度、机制创新改革和完善情况等。
(五)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情况,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六)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巡察巡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八)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师生意见和建议情况;帮助党员、群众解决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实际困难,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师生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系部、党外知识分子,走访、慰问师生职工等情况。
(九)其他事项。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和党员的需求,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师生要求可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的。
(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党务公开程序:
(一)提出。学院党委的党务公开,由党群职能部门提出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各党总支的党务公开,由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自审、风险评估,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开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予以调整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二)审核。各党务公开工作主体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必要性、准确性审核及保密审查。
(三)实施。各党务公开工作主体将审批或讨论决定后的公开事项,按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公开形式要多样、便捷,便于广大党员、师生查询相关信息。
(四)归档。各党务公开工作主体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条 党务公开分为例行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例行公开。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要按规定例行公开。
(二)主动公开。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但事关学院建设发展或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可以主动公开。各党总支亦可视情况主动公开未列入目录的相应内容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三)依申请公开。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未主动公开的事项,党员可提出公开申请。对申请的事项,相关部门或党组织需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研究、报批并答复;不能公开的、暂缓公开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一)党内公开。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OA办公系统、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二)社会公开。一般采取接受采访,通过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等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三种:
(一)长期公开。凡政策措施、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分工职责、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内容的公开事项,应当长期公开;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在每项工作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公开,定期公开的时间可根据具体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及时公开。对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等工作情况,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及时公开。
除采用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加强党务公开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工作,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并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指标体系中。
第十五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委办公室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委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党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开内容、程序、形式的。
(三) 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或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公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可参照本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党务公开细则和公开目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