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部门概况  决策参考  工作动态  支部建设  办事指南 
 
 
工作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决策参考>>工作制度>>正文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8-12-11 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规范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派出单位(接待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派出单位)发出公函(邀请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三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原则,根据就餐人数、食宿习惯、来宾规格安排接待。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各级公务接待活动。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的目的等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由对口接待部门拟定接待方案,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报学院办公室备案,重要接待须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需要用餐时,预算在2000元及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超过2000元须由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用车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按照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外事接待活动按照国家外宾接待规定执行,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第三章  接待费用管理

第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结算。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省部级及随行人员不得超过180元/人/餐,厅局级及随行人员不得超过150元/人/餐,其他人员不得超过110元/人/餐。外宾接待按《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川财外〔2014〕17号)文件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接待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原始票据(包括公务卡刷卡小票)、派出单位(接待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清单(菜单、名单)、公务接待审批表, “四单”不齐或内容不一致,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应费用。

第四章  接待纪律

第十五条  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的费用;严禁向接待对象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对违反规定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川护职院发〔2015〕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成都校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院明德楼 327  |  邮编:610100  |  电话:028-84879330 

德阳校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院综合楼 501  |  邮编:618000  |  电话:0838-6921001

版权所有: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