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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11 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各类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出现不规范行为,有效地维护学院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主要包括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四川省卫生学校党委和行政印章、法人代表印章、领导签名章、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钢印、四川省卫生学校钢印、纪委印章、工会行政印章、工会经费审查专用章、财务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公文、便函、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证明、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需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党委印章、四川省卫生学校党委印章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四川护理职业学院行政印章、四川省卫生学校行政印章、学院法人代表印章、领导签名章、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钢印、四川省卫生学校钢印、学院办公室印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纪委印章由纪检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工会行政印章、工会经费审查专用章由工会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学院授权各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五条 学院新增设的机构需刻制印章时,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连同设立机构的文件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负责刻制。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更换印章,须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更换印章的理由,并附原印章印样,交学院办公室审查,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第七条 正式启用印章前,应到学院办公室留存印模,并由学院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未经学院办公室备案和下达启用通知的印章不得使用。

第八条 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派专人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要求参照国家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学院各部门不得自行刻制、更换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九条 学院(学校)党委印章用于以学院(学校)党委名义制发的文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学院(学校)行政印章用于以学院(学校)行政名义向学院内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报表等材料;以学院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等;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学院(学校)钢印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退休证、任职资格证书等)的照片压印。

第十二条 法人代表印章用于由学院(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合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财务支票汇票等。

第十三条 领导签名章用于学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学历证明;以学院名义发布,须加盖领导签名章的各种公文;须加盖领导签名章的各类报表、合同书、协议书等。

第十四条 纪委印章用于以学院(学校)纪委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

第十五条 工会行政印章用于以工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工会经费审查专用章用于工会经费审查。

第十六条 财务收费专用章用于学院财务部门办理各项对内对外收费;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学院财务部门办理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的公章主要用于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递交请示、报告;与学院其他部门联系业务工作。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的印章:

(一)以学院(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凭发文签发稿由学院领导签发后用印。

(二)凡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用印。

  (三)各类文件、合同书、协议书、申报材料、统计报表、职称报表、出国申请表、公函等重要函件用印,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送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用印。

  (四)各类证明、申请书等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用印。

(五)其它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用印。

(六)除公文外,其他各类材料在使用学院(学校)印章时,经办人均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符合上述审批流程后用印。

第十九条 学院(学校)党委印章、纪委印章、工会行政印章、工会经费审查专用章,分别由党委办公室、纪检部门、工会自制用章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分管领导签字后使用。各部门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使用,并如实作好登记。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依日程工作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自制用章登记表,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用印,须经相关部门经办人的陪同,由经办人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用印手续后方可用印。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校)印章指定专人管理,如专管人员因故不在岗,可委托专人进行用印,并办理印章交接程序。下班时间及节假日期间,印章应加锁存放。

第二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每次用印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借用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印章外出用印时,必须由借章经办人在学院办公室填写“印章借出使用审批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借出。印章在借出时间内,须由一人以上随同监印,并于当天归还到学院办公室(特殊情况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停用印章的,由学院主管领导决定并签字同意,由学院办公室将停用原因、停用时间通知各相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第六章 用印规范

第二十六条 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经久耐用、用印清晰。盖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二十七条 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否则不能用印。

第二十八条 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空白表格、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拟定并适时进行修改,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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