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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会议管理办法(暂行)
2018-12-11 10: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会议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院名义召开,并有学院党政领导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主要包括: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全院各级领导干部会、全院教职工大会、全院综合性会议、专题会、各类领导小组会议及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承办会议等。

综合性会议是指:以党委或学院名义召开的会议;需要学院党政领导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大会。

第四条 学院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二章  会议的审批

第五条  涉及部门、人员较多的全院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等,各部门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每年1-2月,按归口向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申报当年的会议安排,由党政联席会协调安排。

第六条  由党政职能部门主持召开的专题会、领导小组会议;各部门承办的在学院召开的上级机关或社会团体的会议;需要院领导出席的会议;以及需使用学院公共会议场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均需提前一周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统筹安排。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会议原则上在院内召开。确需在院外召开的会议(如承办会议等),由会议组织或承办部门,报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凡需使用经费的会议,需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会议审批表》,并按归口报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九条   会议组织

(一)党委会的召开由院党委书记决定,由党委办公室主办。

(二)院长办公会的召开由院长决定,由学院办公室主办。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决定,由学院办公室主办。

(四) 全院各级领导干部会议的召开由学院党委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由党委办公室主办。

(五) 综合性会议按会议内容归口由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主办,相关部门承办或配合。

(六)专题会议由主办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批,主办或承办部门全面负责会务筹备工作,学院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

(七)各类领导小组会议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由下设的办公室主办。

(八)党代会的召开由党委办公会向党委会提出初步意见,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办公室主办;教代会、工代会的召开由学院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院工会主办,党委办公室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

(九)为解决各种紧迫问题的现场办公会、临时会议,由院领导指定的部门主办,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  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以院内人员为主的会议,须在院内召开。承办会议及特殊情况,须在院外召开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规模

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尽量压缩会期,减少参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原则上部门的业务工作会议只邀请分管领导参加。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近的会议应合并召开改进会议形式,需要两校区人员参加的会议,尽量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各类会议由主办或承办部门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要求组织进行。

(一)确定会议议题。

(二)确定会议议程、日程、主持人。

(三)确定与会人员名单。

(四)草拟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含以下要素:会议议题、内容、应参加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需携带的材料等。

(五)发布正式会议通知。

(六)准备会议资料。业务部门邀请院党政领导出席讲话时,应负责拟写领导发言材料。

(七)会场布置。会场布置,由主持召开的业务部门负责。会场布置应严格遵守中央及四川省有关规定。

(八)会后工作。各会议主办或承办部门尽快整理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需要印发的,由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按程序负责印发。需要进行相关信息宣传的,由主办或承办部门按相关要求做好新闻宣传、报道。

各会议主办或承办部门还应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

第四章 会议的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议涉及的相关经费,需由会议的主办或承办部门,在规定年度预算时,按归口向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申报 ,党委办公室及学院办公室汇总全院会议经费预算向规划财务处申报每年的会议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的使用需在当年规划财务处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照《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会议审批表》批准的经费使用,不得超标、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本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部门报销,学院不再单独列支。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学院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主办部门会议费中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4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2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院内人员、龙泉驿区内部门派员参加的会议,不得安排住宿、餐饮等。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不安排就餐的会议,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会议,伙食费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如上级综合定额标准调整,学院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主办部门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表(见附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证明材料,以及会议服务部门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学院规划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规划、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会议费严禁报销高档套房房费、香烟、酒水、鲜花、水果、设备费、旅游费、娱乐健身费、纪念品等费用。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会议请假。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安排他人代会;确因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席;经会议主办部门同意,特殊情况下可派人代替参会。会议主办部门负责考勤。

第二十一条  严肃会场纪律。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会人员不得由他人代签。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提前进入会场,没有专门要求的一般应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会议期间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置于静音,集中精力开会,不得随意出入,不做与会议主题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严格会议保密。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会议保密工作。会议讨论中发生的分歧意见、涉及保密的干部、人事及其他暂时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等,不得私自泄露。

第二十三条  严格监督管理。严禁违反上级部门关于会议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等,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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