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和规范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据《四川护理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含义】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学院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合同分类】学院所签订的合同按照业务分为采购与招投标类、科研类、战略合作类、教育培养类、金融服务类、捐赠类、土地房屋出租(借)类、人事管理类和其他类合同。人事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包括变更合同)、学生签订的实习相关协议、科研类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涉及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
(二)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
(三)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合同;
(四)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学院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五)合同承办部门认为其他应纳入重大合同管理范畴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四条【合同管理含义】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起草、审查、订立、履行、信息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五条【合同管理原则】学院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
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应熟悉职责范围内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学院权益。
第六条【禁止条款】学院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承办部门所签订的合同必须以学院为合同主体,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后才能正式签订。
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统一指导】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指导学院合同管理事务,部门负责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审核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修改学院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及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二)聘请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三)制作合同审批表,规范及优化审批流程;
(四)负责合同专用章用印管理,建立合同鉴印登记台账;
(五)会同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核查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情况;
(六)负责建立全院合同管理总台账,督办归口管理部门合同归档。
(七)根据学院需要负责合同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归口管理】学院职能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指导承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审核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承办部门合同签订前的合规流程;
(二)审核承办部门合同签订支撑资料的完整性;
(三)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负责建立合同归口部门管理台账,收集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履约情况。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负责建立合同归口部门管理台账,收集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履约情况。
第九条【具体承办】各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为相应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合同起草、执行、变更和解除等全过程事宜。部门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是合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承担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事项的真实性;
(二)负责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质;
(三)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协商,起草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与合同签订支撑资料内容一致;
(四)负责判定是否为重大合同,负责合同文本的定稿审查;
(五)根据学院相关要求,将合同文本及资料提交法律、财务、审计审查,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合同,须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七)履行合同义务,负责合同执行情况;
(八)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九)负责本部门合同资料的备案和保管工作,建立合同承办部门管理台账备查。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
第十条【起草依据】合同的起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合同形式】学院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不签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第十二条【合同洽谈】合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从维护学院利益出发,就合同事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各承办部门订立合同,学院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院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合同文本需经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共同协商确定文本,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五条【法律审查】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送交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法律顾问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审核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审查】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对涉及资金的合同进行支付条件及经费保障情况进行审查,部门负责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审核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审查】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对涉及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和其他重大合同进行审计审查,重点审计合同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部门负责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审核责任。
第十八条 【审查程序】合同审查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出具法律、财务、审计审查意见。遇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审查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充分尊重审查意见。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资信调查】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经营范围、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评估政策和法律风险,并应审查合同他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应避免有损学院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前置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前须经过如招投标等其它程序的,应先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一条【合同授权】重大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其他院领导签订,特殊情况下可授权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一般合同由各分管院领导代表学校签订。
未取得学院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或本部门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报备】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履行原则】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全面维护学院利益,敦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如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承办人应当及时申请学院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财务结算】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院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补充、变更、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对方没有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院利益受损,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学院有关负责人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以将损失降到最低。补充、变更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合同纠纷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及时咨询法律顾问,并按合同约定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向分管院领导和学院法定代表人报告,根据相关程序集体决策后,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履行报告】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结果。
第七章合同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保密】学院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党政办公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分别参照《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编制全院、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台账,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合同承办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整理形成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审批表、合同原件、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学院档案管理的要求,定期将合同档案交至党政办公室备存,由党政办公室汇总移交档案室。
第三十一条【评估总结】党政办公室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所管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加以改进。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未获授权或超越授权责任】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院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失职、渎职等责任】相关部门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发生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学院将根据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依法移送】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部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试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川护职院发〔2018〕1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解释】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