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具体落实《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制定《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协同配合。
第二章 合同归口管理要求
第三条 学院合同管理按照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的基本要求,推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即学院按照合同业务的分类,授权相应职能部门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职责范围内合同。
第四条 学院合同类型及归口管理部门
(一)采购与招投标类合同,指为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订立的合同(除毒麻药品采购、工会用品采购或其他有政策文件支持的特殊采购)统一由国有资产处归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承办。承办类型主要包括:
1.校园建设、大型修缮装修工程等相关采购合同,由基建处承办;
2.实验实训等相关采购合同,由教务处承办;
3.校园环境绿化改造、后勤保障、小型零星维修装修工程、等相关采购合同,由后勤管理处承办;
4.信息管理等相关采购合同,由信息中心承办;
5.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等相关采购合同,由图情中心承办;
6.办公用品、公务用车等相关采购合同,由党政办公室承办;
7.文化宣传相关采购合同由宣传部承办;
8.其他采购合同,根据类别由相应职能部门承办。
(二)科研类合同,包括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合同及其相关的保密、廉洁、安全、外协等关联合同,科研成果转让、转化合同,由学科科研处归口管理。
(三)战略合作类合同,是指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订立的以实现深度合作为目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合作协议。其中,以科研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合同由学科科研处归口管理,以教师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合同由人事处归口管理,以产教融合为主要内容的合同由学科科研处归口管理,其他战略合作协议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四)教育培养类合同,是指涉及人才培养、办班培训、实习实训、招生宣传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合同。其中,涉及学生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实习实训等合同由教务处归口管理;涉及非学历教育的职业能力提升培训、技术技能人才培训等合同由健康培训中心归口管理;涉及学院师资培养培训的合同由人事处归口管理;涉及学院干部培训的合同由组织统战部归口管理;涉及招生就业方面的合同由招生就业处归口管理;涉及与国(境)外机构合作、海外学习交流项目等合同由外事处归口管理。
(五)金融服务类合同,包括投资融资、储蓄、信贷、结算、商业保险等合同,由财务处归口管理。
(六)捐赠类合同,是指学院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财产捐赠所订立的合同,由接收部门归口管理;学院对外捐赠所订立的合同,由捐赠部门归口管理。
(七)土地房屋出租(借)类合同,是指出租、出借学院土地、公有住房所订立的合同,其中涉及土地出租(借)、公有住房类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涉及商铺出租(借)类合同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八)人事管理类合同,包括柔性人才引进协议等由人事处归口管理。
(九)其他合同,根据类别及部门职能划分,由相应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及签订要求
第五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在对合同文本进行初步审查之后,根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合同文本提交法律顾问及会签部门进行审查。涉及资金的合同需请财务处审查,涉及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和其他重大合同需请审计处审查。
重大合同需请学院法定代表人审批签订,或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授权分管院领导签订。职能部门承办的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签订。系部承办的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合同实行“谁承办、谁主责,谁审核、谁担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总体原则。承办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负责合同的起草、执行、变更和解除等全过程相关事宜,承担主体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审核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审批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归档要求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分别参照《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编制全院、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台账。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整理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审批表、合同原件、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合同档案形式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电子版合同档案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制作并留存于本部门,同时需定期将其发送至党政办公室和归口管理部门备存存档。合同承办部门至少需要制作两套纸质版合同档案,一套留存于本部门,另一套定期交至党政办公室备存存档后,由党政办公室年度汇总移交档案室。合同承办部门交至党政办公室的纸质版合同档案必须为原件。
第六章 合同审批表及审批流程
第九条 合同审批表使用说明
(一)审核意见需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模糊性语言或只签名字。
(二)合同审批表实行“一事一签”制度,即每份协议、合同只能填写一张审批表。
(三)若院长在审批表上已提交授权意见,可不再单独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若归口管理部门与承办部门为同一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可不重复提交。
(五)根据合同管理办法,若不需要会签的部门可不提交意见。
(六)若部门分管院领导为院长本人,则院长审核及授权意见可不重复提交,直接提交至党政办公室用印审核意见节点。
(七)若承办部门为系部,则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意见可不提交。
(八)合同审批完成后,承办部门经办人可带合同定稿、合同审批表纸质版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九)各会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合同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合同会签。遇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十)学院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包括变更合同)由人事处,学生签订的实习相关协议由教务处,科研合同由科研处自行制定审批流程,不采用本审批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办法》及本细则制定或修订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职能如果发生变化,相应合同管理职能由承接部门继续承担。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