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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修订)
2021-11-22 16: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学院公务用车保障效率,保障行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关于报请审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川护职院〔2018〕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是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管理、调度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院车辆由学院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加油、定点购买保险、定点停放。

第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车辆调度及具体管理工作。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车辆进行合理调度、管理和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认真审核驾驶员的行车实际里程,加强对车辆安全、油耗、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专人保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有车辆建立健全行车台帐,一车一帐,包括里程统计、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等,进行单车核算。 

第三章 车辆的使用保障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要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协调、合理安排、保障工作、厉行节约的原则。严禁超范围违规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处置突发应急事件;

(二)学院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

(三)保密机要、督查督导、对外交流合作、维护安全稳定、校区间通勤、重要调研、重要资料传递等涉及学院建设发展的重要业务。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的公务出行,院内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按有关规定租赁社会车辆保障。

第十一条 租赁社会车辆须在与我院签订租赁协议的车辆租赁企业中租用。严禁租赁超标车。紧急情况下定点租赁机构不能满足用车需要时,由车辆管理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租赁其他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用车审批手续。部门使用公务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学院党政办公室原则上根据车辆使用情况,以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申请先后顺序安排车辆。紧急情况用车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电话联系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申请用车,事后需三日内补填《用车申请单》。

第十三条 按照公务用车定点停放要求,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四章 车辆的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车辆应按照要求定期保养。驾驶员要做好车辆日常保养,自觉爱护养护车辆,出车前后须做好车辆检查,随时保证良好车况和清洁卫生,做好“勤检查、早发现、早维修”,防止出现以修代保、以换代修。

第十五条 车辆保养及维修必须履行申报手续。车辆维修保养前,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明确维修及保养项目,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到指定维修保养点进行维修保养。凡不按程序报批进行的保养及维修,一切费用由当事驾驶员自行承担。

车辆维修及保养项目审批权限按《四川护理职业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中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实行先修车,后补手续。若长途出车途中,车辆必须修理时,驾驶员可电话向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申报,经批准同意后,及时进行车辆维修,出车回校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车辆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的油费、维修费、停车费等日常运行经费,由车辆管理部门申报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经费执行。

第十八条 车辆的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费等相关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学院规定报账。

第十九条 各部门确因公务需要租赁社会车辆发生的租车费用,由各部门预算租车经费解决,实行车辆管理部门总控预算管理。

第六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应服从安排,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做到:

(一)保持手机随身携带、24小时畅通,按时出车,做到文明行车;

(二)应爱护车辆,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做好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

(三)车辆的各种证件须经常检查齐备;

(四)接到出车任务后,及时主动与用车人联系,确认乘车人员数、出发时间、到达地点,作好行进路线规划,提前到达约定出发地点等候乘车人员;

(五)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若不能出车,立即报告。每次出车返回,马上检查存油量及车辆清洁度,依据实情加油、洗车,作好随时出车准备;

(六)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禁止危险驾车,做好服务,出车在外,合理选择车辆停放地点和位置,尽量选择收费停车场所,不得违章停放;

(七)驾驶员出车完毕,须按照学院要求认真填写行车记录,用车人签字确认。将车辆停入车库或学院指定地点,并锁好车门、库门。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严禁以下行为:

(一)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与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

(三)严禁利用职权收费营运、出售油料、调改里程表、修车作假、收受回扣、报假发票等行为;

(四)严禁公车私用;

(五)值班期间严禁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须按学院上班时间准时到校待命,并服从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若因身体原因不能出车,要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两校区驾驶员值班制,原则上每位驾驶员轮流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七章 补助办法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在驾驶公务用车出差期间,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政策,不计发行车补助。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非出差行车补助依据《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行车补助及差旅费相关问题的解答》(川机关函〔2016〕313号)要求,按每月实际行车公里数计发,小型车辆(19座及以下)0.15元/车公里;大型车辆(20座及以上)0.16元/车公里。差旅费和行车补助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形,应予以处罚。

(一)因不遵守交通规则与操作规程,违章行驶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若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责任,不能全额获得保险赔偿给学院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责任认定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二)若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交警责任划分扣减相应月份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若违反车辆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等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若出现不服从车辆管理员调度、被投诉等问题,经核实属实,根据情况扣减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若出现公车私用、私自出车造成的开支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并根据情况扣减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有权按照严重违反学院管理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且学院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金。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根据情况扣减或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有权按照严重违反学院管理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且学院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及车辆管理人员如出现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情形,一经查实,学院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学院有权按照严重违反学院管理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且学院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川护职院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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